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带着他看了房子,我就给他提供了交易机会,然后他绕开我订合同,这就得给我支付报酬,好像没问题是吧。 但是法律不是这么理解的,民法典中一定要体现公平和平等原则,因为你带着看了房子,对方就一定得在你这里买,这本身就不公平,而且你的房源也不是独家的,独家房源可不是那么好弄的,更不用说服务不单单是看房,包括一系列的服务过程。 现实中,给大家一些建议,找中介买房得留心眼,看房确认书之类的,得看清楚了,不能签的别去签,省的扯皮麻烦,通过网上找到的相同房源中介不同,注意留好证据,怎么留,最简单的,和现在出现在你眼前的这个房源的中介聊天,说伱通过这里看到了这个房子,不用说其他的,什么以前找别的中介看过,你可以在见了面之后私下里说,不要在能留下证据的情况下说。 同样聊天也是,谨记祸从口出。 然后就是堵锁眼那个,我们已经提到过很多次,三次是很神秘的次数,不管是盗窃罪,还是故意损坏财物罪等等,都是三次,甚至寻衅滋事罪,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,会加重……但是呢,在现实中不好操作,如果真的想通过这样的方式将人送进去,需要很有耐心,人家搞两次不搞了,你相当于白费功夫。 熊孩子堵电梯,乱按电梯,这个情节里适用的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,属于很理想化的情况,现实中肯定不是这样,现实中如果想较真,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个案例,找孩子的学校和家长的工作单位,前者还算好,后者很不好操作,而且需要上学的,没上学那些……emmm自求多福吧,如果确实想起诉,可以